《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2023規范全文及解讀
近日,住建部發布了關于國家標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的公告。批準《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5036-2023,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本規范為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全部條文必須嚴格執行?,F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規定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的規定為準。 新規改變及解讀 關于本次《消防設施通用規范》的發布,這里搜集了下網上專家的一些見解,供大家進行參考和學習: 首先,制定和實施《消防設施通用規范》是標準化工作改革中的一項內容。 2015年國務院即提出了相關要求,2016年住建部進行了部署,在城鄉工程建設領域一共設置了40本全文強制性規范,其中有13項為項目規范,27項為通用規范,截至目前已經發布29項。
其次,解釋一下項目規范和通用規范。
所謂項目規范是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比如住宅)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
通用規范是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比如消防)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
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第三,全文強制性規范與原標準中強制性條文的關系。
全文強制性規范實施時,原標準中強制性條文全部廢止,這里說的廢止并不是說這些條文沒用了、不執行了,而是說原來這些強制性條文的強制性沒有了,不是強條了。
第四,新的全文強制性規范條文如何執行?
這里面大概要分四種情況:
一是新的條文和老條文完全一致的,執行新的條文;
二是新的條文比老條文要求高的,執行新條文,同時逐步修訂老條文;
三是新的條文是老標準中沒有過(不一致)的,執行新的條文;
四是新的條文只規定了目標,并不具體化(沒有具體指標或參數),可同時執行新老條文,或者經過論證認為采取某種設計可以達到新條文規定的目標,則執行此設計,無須執行老條文(老條文已經不是強制性條文了)。
從進度上看,涉及消防的《消防設施通用規范》已經發布,《建筑防火通用規范》也發布在即。對消防方面的設計和審圖會有一些新的挑戰,同時消防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也面臨著較多的修訂。
但這次規范的變動,本質上算是強制性條文的集中搬家。在實質性的要求(技術指標、內容、參數)等方面,并不會有大的不同,畢竟那些要求(參數)是幾百年、幾十年來通過多次論證和無數事例得出的,不可能輕易發生改變。
就服務社會和經濟發展這個目標來講,強制性條文必須執行,其他條文要盡可能精簡、合理,在執行中有可商量的余地。
解讀來源:靠山屯閑話
《消防設施通用規范》GB 55036-2023
前言
為適應國際技術法規與技術標準通行規則,2016年以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陸續印發《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強制性標準、社會團體制定自愿采用性標準的長遠目標,明確了逐步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取代現行標準中分散的強制性條文的改革任務,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技術性規定與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構成的“技術法規”體系。
關于規范種類。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覆蓋工程建設領域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分為工程項目類規范(簡稱項目規范)和通用技術類規范(簡稱通用規范)兩種類型。項目規范以工程建設項目整體為對象,以項目的規模、布局、功能、性能和關鍵技術措施等五大要素為主要內容。通用規范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專業通用技術為對象,以勘察、設計、施工、維修、養護等通用技術要求為主要內容。在全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體系中,項目規范為主干,通用規范是對各類項目共性的、通用的專業性關鍵技術措施的規定。
關于五大要素指標。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中各項要素是保障城鄉基礎設施建設體系化和效率提升的基本規定,是支撐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基本要求。項目的規模要求主要規定了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完整的生產或服務能力,應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項目的布局要求主要規定了產業布局、建設工程項目選址、總體設計、總平面布置以及與規模相協調的統籌性技術要求,應考慮供給能力合理分布,提高相關設施建設的整體水平。項目的功能要求主要規定項目構成和用途,明確項目的基本組成單元,是項目發揮預期作用的保障。項目的性能要求主要規定建設工程項目建設水平或技術水平的高低程度,體現建設工程項目的適用性,明確項目質量、安全、節能、環保、宜居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應達到的基本水平。關鍵技術措施是實現建設項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基本技術規定,是落實城鄉建設安全、綠色、韌性、智慧、宜居、公平、有效率等發展目標的基本保障。
關于規范實施。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具有強制約束力,是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生態環境安全、公眾權益和公眾利益,以及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利用、滿足經濟社會管理等方面的控制性底線要求,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維修、養護、拆除等建設活動全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其中,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指不改變現有使用功能),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規范確有困難時,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配套的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是經過實踐檢驗的、保障達到強制性規范要求的成熟技術措施,一般情況下也應當執行。在滿足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規定的項目功能、性能要求和關鍵技術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選用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使項目功能、性能更加優化或達到更高水平。推薦性工程建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要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協調配套,各項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相關技術水平。
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實施后,現行相關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F行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條文應及時修訂,且不得低于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F行工程建設標準(包括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中有關規定與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不一致的,以強制性工程建設規范的規定為準。
目 次
1 總則
2 基本規定
3 消防給水與消火栓系統
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 泡沫滅火系統
6 水噴霧、細水霧滅火系統
7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8 氣體滅火系統
9 干粉滅火系統
10 滅火器
11 防煙與排煙系統
11.1一般規定
11.2防煙
11.3排煙
12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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